中新网4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订第495号国务院令,发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不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不受记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受撤职处分的,应该按照规定减少级别。
条例并具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大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免职;(六)解聘。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大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免职,24个月。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受解聘处分的,自处分要求生效之日起,中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行兼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受解聘以外的处分,在不受处分期间有得救展现出,并且没再行再次发生违法违纪不道德的,处分届满后,应该中止处分。中止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仍然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中止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作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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