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试行)(2018年11月14日鲁高发[2018]94号)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判物化的聚焦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国书01030第一条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的, 法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必要时,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观察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职权出庭。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调查、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并需要说明情况和接受询问;(二)法庭未举行庭外观察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认罪、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的情况;(四)调查观察收集的证据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有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长一般应当出庭: (一)对同一事项有多份判决、磨练陈述,且判决、磨练陈述内容差异较大,难以选择的;(二)对判断意见中检验材料的判断条件、判断依据和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三)判决意见明显存疑,判决文件不明确,存在重大矛盾的;(四)判决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者有严重分歧的;(5)对法国合法性的判断提出异议;(六)法官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般应当出庭: (一)不同意判决意见,并对其陈述进行推敲的;(二)需要说明争议的特殊问题;(3)法庭审判需要在涉及特殊问题的证据材料的出示、播放和演示方面得到协助;(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申请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第六条控辩双方申请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报告,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有关人员出庭。
无法通知或者调查人员、法官不能出庭的,应当向申请人实时报告。控辩双方都申请相关人员出庭参加预审大会。人民法院进行必要的审查时,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就出庭人员名单、需要证明的事实和问题提纲交换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拒不准许出庭的,应当在审判中说明拒不准许的理由,并在判决书中写明。
控辩双方均可撤回出庭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庭审时,应当说明并记录申请人的出庭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和决议的理由。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并准许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十条裁判长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熟悉裁判材料和裁判现场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关键点,必要时可以借阅有关档案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一条侦查人员、法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作证能力和专业资格的材料。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法官或者审判机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在开庭前实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录像等方式出庭。
或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第十三条调查人员、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受督促其履行出庭义务的措施后拒不出庭的,应当按照有关划定观察处理处罚,并将处罚效果告知人民法院。法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应当将案件实时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备案。
第十四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重新委托、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培训。第十五条侦查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或者证人的证言有实质性差异的,法院可以安排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向侦查人员提问,必要时允许侦查人员与被害人、证人一起提问。
如果调查人员的证词与其他记录的证据相矛盾,调查人员应做出明确解释。第十六条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应当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经法院许可,委托人可以拒绝透露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侦查人员、法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不得因出庭作证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因职务影响作证。第十八条公职调查人员、法官因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合理费用,由其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单位同级机关的有关划定和规模执行。
第十九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交通、住宿、餐饮等合理费用。出庭发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同级有关部门的划分和比例执行,并参照下列比例给予适当的报酬: (一)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参照部长级比例,报酬以12000元/人计日;(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或在本省规模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津贴费参照司局级尺度,酬劳根据8000元/人·日;(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的,或在本市规模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津贴费参照其他人员尺度,酬劳根据4000元/人·日。
前款用度尺度,不足半日的根据半日盘算,凌驾半日不满1日的按1日盘算。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和各种辅助设备设施,充实保障侦查人员、判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宁静,充实保障相关人员出庭到场诉讼运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增强相同,实时通报情况,配合研究革新事情。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卖力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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