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新《证据划定》),新《证据划定》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实施。《民事诉讼证据划定》(以下简称旧《证据划定》)自2001年公布以来,时隔19年再次修订,细化和完善民商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康达状师事务所i医执法服务团队凭据新《证据划定》内容,剖析划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置惩罚的影响。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从原有的“谁主张谁举证”到2001年证据划定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再到《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原告举证、判定辅助”,本次新《证据划定》最终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 的错误划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锤定音。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效果,原告方(患方)负担举证责任切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因患方缺乏专业医学知识,且病历资料由医方保管,患方难以提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存在。
有鉴于此,旧《证据划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划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效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担举证责任。旧《证据划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方负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导致患者证明难度降低,医疗纠纷滥诉现象严重,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医疗机构和医生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历程中开具大量不须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用度上涨;回避收治高危病人,选择守旧的治疗方法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第58条划定了医疗机构过错推定之情形,第60条划定了医疗机构免责事由。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划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判定;患方需要负担就诊事实、损害效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如果患方在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上遇到客观难题,可申请判定来辅助证明。
本次新《证据划定》将原有的第4条内容删除,破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划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划定的执法体系实现了统一。二、判定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事实查明依赖于医疗损害判定。而判定意见也在一定水平上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的裁判效果,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医疗等案件,许多时候打讼事就是打判定。新《证据划定》对判定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划定。
(一)增强对判定人的监视治理判定机构在市场化配景下,竞争猛烈、技术水平和治理方式乱七八糟,判定意见的质量也千差万别,甚至存在“贿鉴”现象,给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庞大影响。新《证据划定》增强了对判定人的监视治理,划定判定开始前,要求判定人具结,即签署答应书;判定人居心作虚假判定的,除应当退还判定用度外,还将根据故障民事诉讼举行处罚。司法实务中,判定超期现象显着,《司法判定法式通则》第28条划定,司法判定机构应当自司法判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事情日内完成判定。判定事项涉及庞大、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判定历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卖力人批准,完成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凌驾三十个事情日。
判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实时见告委托人。现实中,医疗判定的时间经常6个月起。新《证据划定》明确了判定人的勤勉义务,划定判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定期提交判定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判定。
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判定人已经收取的判定用度应当退还。(二)判定异议和判定人出庭康达i医执法服务团队制作的《2019年医疗纠纷大数据陈诉》显示,2019年度的二审裁判书内容中,共766个案件涉及到当事人提出判定意见异议或申请重新判定的情况,其中,判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案件为150件,判定人出具书面回函的案件148件,占比20%不到,整体而言相对较低。新《证据划定》对判定异议和判定人出庭做了细化划定。
当事人对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判定人需要对异议内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增补。新《证据划定》实施后,判定人必须对当事人的异议做出解释、说明或者增补。
同时,新《证据划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预交判定人出庭用度,并划定了不预交的执法结果。新《证据划定》增补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划定,明确了在申请判定人出庭环节,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判定人举行质询。(三)重新判定、增补判定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判定意见存在异议,并申请重新判定、增补判定的占比力高,有时还会泛起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判定意见,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此,新《证据划定》第40条再次明确准许重新判定的情形,即判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判定法式严重违法、判定意见显着依据不足、判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在第81条新增了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准许申请重新判定。
重新判定在实践中应当慎用:一旦重新判定,则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凭据,且退还判定用度,还要重新选择新的判定机构委托判定。因此,新《证据划定》强调,对于判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增补判定、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判定。(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新《证据划定》细化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划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举行对质,但不得到场对判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揭晓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运动。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在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应当充实见告其案件基本情况,制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上揭晓于己倒霉的言论。
三、自认制度的完善(一)扩大自认规模新《证据划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的基础上,将自认的场所由“法庭审理中”扩展至包罗“证据交流、询问、观察历程中”。但自认限定发生在诉讼历程中,当事人在诉讼外不组成自认。例如,患者在向医生咨询历程中的录音,该录音虽可被看成证据使用,但内容自己不组成自认。
(二)默示自认新《证据划定》部门修改了默示自认的规则。默示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倒霉的事实既不认可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现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
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能存在四种态度,即否认、认可、不知和缄默沉静。对于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的,不组成默示自认;对于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不知”,会被认定为“不明确表现肯定或者否认”,也会组成默示自认。
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当事人因没听清楚问题、注意力不集中、当庭无法回复等情形时,要特别注意,不知情况一定要直接否认,或者向法官讲明暂不清楚,回去查实后回复,制止被认定为默示自认。(三)委托署理人的自认新《证据划定》扩大了委托诉讼署理人的自认权限,在新《证据划定》修改之前,对于自认可能导致实质上认可对方诉讼请求的情形,诉讼署理人必须获恰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可行使。
但新《证据划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清除的事项外,诉讼署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仅当事人在场对诉讼署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除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委托署理人时,应当选择医疗诉讼专业状师,或在委托书明确清除自认规模,如明确约定“不得代为认可对方当事人陈述”,防止署理状师因自身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对案件倒霉事实的错误自认。四、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一)电子数据证据电子病历并不完全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凭据国家卫生康健委《电子病历治理规范(试行)》第3条划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划定,电子病历的焦点是信息的电子化记载,而电子数据证据的焦点是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
电子病历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信息数据,如果通过电子记载存储、治理、传输、重现,则切合电子数据证据的领域;如果电子化生成的数据最终还是通过打印电子版、纸质病历的方式记载、展现,则仍属于诉讼法上的书证。相反,如果传统的纸质病历通过PDF扫描归档,通过光盘、优盘等电子介质储存、提交,因其提交的证据属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则属于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因此,判断电子病历是否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焦点不在于是否以电子系统记载,而在于是否以电子介质储存并提交。
新《证据划定》详细枚举了电子数据的规模,明确划定了电子数据需要提交原件。由于易于修改性、存储的隐蔽性等特征,电子数据的形成、存储方式和位置会影响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例如,小我私家生成并存储在盘算机上的文件容易被修改,而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文件,发件人、收件人等多方主体均可下载并相互印证,因今后者的证明力要高于前者。对于电子数据,应注意完整生存原件,并保证电脑、手机等存储设备的正常运转,须要时可以对电子数据证据举行公证。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的副本或其他输出介质。另外,对于以数据形式存储的音频和视频证据根据电子数据处置惩罚。(二)视听资料证据现实中,医生和患者都可能在诊疗历程中录音录像留存证据,但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获取证据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不能侵犯他人正当权益,不能违反执法克制性划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二是录音录像的质料不能私自剪辑,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可真实性;三是通过录音录像获得的证据必须提交原始载体,例如使用录音笔录音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录音笔,不能把录音质料转移到其他存储介质中提交。
如医生发现患者未经允许拍摄涉及隐私的内容时,应当实时制止,患者不听劝阻的,应当呼叫安保人员制止。医疗机构的公共区域的录像,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的法界说务,但医疗机构可以建议患者通过公安、法院等司法途径主张,医疗机构可将上述视听资料提供相关办案单元使用。
本文来源:亚博全站APP官网登录-www.wtctf.com
Copyright © 2000-2021 www.wtctf.com. 亚博全站APP官网登录科技 版权所有 备案号:ICP备96609476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