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1.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对上述车辆的扣押,属于执法划定行使司法职权的机关正当审查期限内的扣押,司法机关不存在违法或过错。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划定来看,也是强调办案机关未依法排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产业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划定的侵犯产业权。因此,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理期间扣押车辆的损失不予赔偿。
2.关于赔偿请求人牛永乐、姚小兰请求赔偿扣押车辆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人说明系指扣押期间台班费损失及所缴税费损失,还包罗营运车辆提前报废而丧失的未来收益损失,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台班费损失即停运损失是基于车辆被扣押这一事由,可能发生之可得产业利益之丧失,属于间接损失;营运车辆提前报废而丧失的未来收益损失,亦是可能发生之可得产业利益之丧失,亦属于间接损失;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是一种可能发生的间接用度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划定:“对产业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规模,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所缴税费损失虽系直接损失,但均发生在侦查机关正当扣押期间,不予赔偿。山西省运都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议书(2014)运中法委赔字第8号赔偿请求人:牛永乐,男,汉族,盐湖区姚孟服务处岳坛村村民;赔偿请求人:姚小兰,女,汉族,盐湖区姚孟服务处岳坛村村民,牛永乐之妻;赔偿义务机关:运都会公安局盐湖分局;复议机关:运都会公安局;赔偿请求人牛永乐、姚小兰申请运都会公安局盐湖分局(下称盐湖公循分局)刑事违法冻结扣押赔偿一案,赔偿义务机关盐湖公循分局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议,复议机关运都会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议。
赔偿请求人牛永乐、姚小兰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议。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牛永乐、姚小兰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盐湖公循分局赔偿的事项为:1、立刻排除对六辆车的扣押;2、立刻修复并返还六辆车(含车钥匙、车辆行驶本);3、赔偿违法扣押六辆车的直接经济损失;4、解冻、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工行、农行存款,返还银行卡、折,支付利息;5、返还扣押赔偿请求人的现金16710元、海信手机1部、三联工程单7张;6、退回赔偿请求人修建队开户许可证1本、工程款欠据1张、运送砂石票据328张(折价款12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认为,盐湖公循分局冻结、扣押其上述车辆、款物,后经两级法院讯断及盐湖区法院《移交函》均证实与案件无关,不是涉案产业,不属追缴、没收、执行罚金的产业,应依法退还。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划定,应当返还的产业损坏的应恢回复状,不能恢回复状及产业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同时认为,盐湖公循分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其家非法搜查,导致其工程款欠据1张、运送砂石票据328张遗失,致使其砂石款不能要回,应赔偿其损失。
另外认为,六辆车中的两辆无牌车,赔偿请求人提供有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中牛永博的质证认可等,足以证明该两辆车系赔偿请求人所有,无需法院讯断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答辩称:2010年7月22日我局对牛永乐等人立案侦查,同年9月依法扣押涉案车辆9辆,同年11月移交盐湖区检察院。
2013年8月接到盐湖区法院和盐湖区检察院的移交函,函中提及已移送的5辆车与案件无关,要求我局依法处置惩罚。我局接函后联系车主牛永乐领取,牛永乐开始拒不领车,后多次要求赔偿其扣车损失。赔偿义务机关认为:1、车辆移送检察院后,应是检察院卖力;2、2013年我们通知赔偿请求人领车,他们不领;3、国家赔偿规模限于车辆的直接损失,台班费等损失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盐湖公循分局对牛永博、牛永乐等人涉嫌强迫生意业务、寻衅滋事等多项犯罪案件侦查中,于2010年7月22日将牛永博、牛永乐刑事拘留,于2010年7月23日对牛永乐家举行了搜查。于2010年8月5日冻结牛永乐在农行存款145348元、在工行存款51640.55元,于2010年8月16日扣押姚小兰现金16710元、海信手机1部、派用单7张。
于2010年9月5日经牛永博、牛永乐之父牛三江手扣押了晋M6X666、晋MRR999、晋MR999翻斗车3辆,晋M86953皮卡1辆,无牌柳州重工50C铲车和无牌红色东风双桥翻斗车各1辆,共计六辆车,一直停放于露天场所。2011年1月13日盐湖公循分局将案件移送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2月28日牛永博、牛永乐等人被盐湖区检察院起诉到盐湖区法院,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包罗有:晋M6X666、晋MRR999、晋MR999翻斗车3辆及行驶证、晋M86953皮卡1辆、无牌柳州重工50C铲车1辆、无牌红色东风双桥翻斗车1辆、姚小兰处扣押现金16710元及手机1部、被告人牛永乐修建工程队开户许可证等。
‘2011年7月12日盐湖区法院作出(2011)运盐刑初字第74号刑事讯断书,以居心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生意业务罪、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判处牛永博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25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生意业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牛永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讯断中对随案移交清单中的晋M6X666、晋MRR999、晋MR999翻斗车3辆及行驶证、晋M86953皮卡1辆、无牌柳州重工50C铲车1辆、无牌红色东风双桥翻斗车1辆、姚小兰处扣押现金16710元及手机1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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