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与其合作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在同一区、市、县区域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相同但家庭成员户籍不同的家庭,在提出申请前应一并搬迁。
如果因户籍类型不同导致户籍不能一起迁移,可以选择在户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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