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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人身保险纠纷中伤残判定意见的认证规则

时期:2022-04-07 00:42 点击数:
本文摘要: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八:唐某诉乙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约纠纷案——人身保险纠纷中伤残判定意见的认证规则 【裁判效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0101民初60号民事讯断:乙保险公司应向唐某支付理赔款3,553.87元;对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讯断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讯断已发生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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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八:唐某诉乙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约纠纷案——人身保险纠纷中伤残判定意见的认证规则 【裁判效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0101民初60号民事讯断:乙保险公司应向唐某支付理赔款3,553.87元;对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讯断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讯断已发生执法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对唐某提供的判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理由:首先,唐某事发时系6个牙根折断,判定结论却为8个,与实际伤情纷歧致。其实际伤情不切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尺度》划定的十级伤残尺度。其次,凭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唐某申请判定时已凌驾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的判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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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该伤残判定系唐某单方委托,违反了《司法判定通则》对于司法判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判定委托的划定,判定法式不正当。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对该份判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

法院委托其他判定机构对伤残情况举行重新判定,由于唐某(被判定人)不配合,造成判定无法举行而终止。鉴于此,法院对唐某提供的判定意见书的结论不予认可。【裁判意义】 在人身保险条约纠纷中,相关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是被保险人用以证明保险事故水平的重要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判定意见自己的证明效力较高,但并非绝对的证明效力,其证明力有待法院的审查,如确与事实不符,可以通过启动重新判定的方式予以补正,在当事人予以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该等证据不予认可。本案讯断有助于明确对判定结论的认证规则,促进判定机构依法履责,提升司法公信力。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实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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